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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出有色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更新时间:2023-02-24      点击次数:1568
本报讯4月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我国近期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在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通知》提出,2011年底前,有色金属行业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根据《通知》,2010年底前,我国电力行业将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等。
    此外,2010年底前,我国铁合金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钢铁行业在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通知》还分别明确了轻工业、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和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完成上述目标,《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政府、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责任和任务,要求采取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通知》还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有关企业的升级改造,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问责制,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通知》,国家将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近20个政府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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